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十二年;但更一審卻認定陳不是利用其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只是一般行騙的司法黃牛而已,故而改依詐欺罪判刑七個月。消息傳出,輿論大譁。

本案原始起訴書指出:商人梁柏薰涉超貸案,被判刑一年;陳哲男藉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以熟識司法檢調高層可代關說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六百萬元支票及一百一十萬元奠儀;因而以「貪汙治罪條例」將陳起訴,並具體求刑八年。一審認其惡性重大加碼判了十二年。二審則維持原罪名(貪汙),改判九年,亦超越檢察官求刑的八年。詎料,更一審卻改判一年二個月,並減刑為七個月。

更一審改判為七個月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的罪名不同;由「貪汙罪」,變成了一般「詐欺罪」。更一審說:陳哲男讓梁柏薰誤信他有解決官司的能力,是因「陳哲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由於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梁柏薰有這麼說嗎?)。經過如此切割,向梁柏薰保證可以擺平司法並索取重金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竟然頓時就變成了只是「具有政治社會人脈的平民陳哲男」。法官魔棒一揮,不啻將陳哲男由「公務員」變成了「非公務員」。

這裡有一個關鍵性的疑問。陳哲男是否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扮司法黃牛?首先,事實上他本就是如假包換的副秘書長;其次,他自己明知自己是副秘書長;再者,梁柏薰亦明知其為副秘書長,而法官更明知其為副秘書長;既如此,卻緣何偏偏認定陳不是以副秘書長身分犯罪,而竟在犯罪時突然失去了此一身分?請注意:法官不是不知陳是副秘書長,而是不認為他是因具副秘書長身分而藉勢藉端開口勒索一千萬元「官司活動費」。

倘若此說成立,則吳淑珍難道只是以「陳致中之母」的身分詐財?而不是以「總統之妻/第一夫人」的身分貪汙?何況,若謂陳哲男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而犯罪,但「總統府副秘書長」難道不是他「歷練與人脈」的最高峰?這種「白馬非馬」的認定,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上簡直是呀呀呸!如何建立公信?

一二審判陳哲男重刑,正因他是頂級公務員而做了司法黃牛;不料,更一審只判他七個月,卻說他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騙子而已,而與其頂級公務員的職位無關。衡情論理,陳哲男若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他有什麼身價能向梁柏薰開口索取一千萬元的黃牛天價,而最後實收了七百一十萬元?合議庭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三名法官,有沒有問過陳哲男:犯罪當時知不知道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

本案的關鍵在是否「利用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貪汙」。而陳哲男即使未利用職務接觸梁案法官,卻明明是利用職務身分藉勢藉端向梁承諾擔任黃牛;然則,陳哲男「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豈是法官手上的電視遙控器,可以轉來轉去?

退一萬步說,即使「只是一般司法黃牛案」,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陳哲男縱然不是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犯罪(這絕無可能),但至少在犯罪時明知自己具「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只有法官不承認);這樣的「在總統府上班的頂級司法黃牛」只判七個月,讓其他被判重刑的司法黃牛如何甘服?

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總統陳水扁貪汙;這些頂級公務員犯罪,無一不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對國家法制及社會正義的創害極為深重。若謂我們的法院依法對於這些罪犯課以他們應當承擔的較重刑責,亦是法理上應然、當然之理;但是,我們的法官反而卻極力為這些頂級公務員開脫罪責。連陳水扁也說南線專案是假的,法官卻說是真的,無期徒刑變成了二十年;連陳哲男也不否認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法官卻說他未利用公務員身分藉勢藉端,十二年徒刑變成了七個月。這不是依法伸張人權,而是枉法戕害正義。

新聞來源: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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