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考前攻略

10分鐘,搞懂行政法

 

所謂「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每位考生想必對此句話更有感觸。伏案歲月,承載幾多經濟、親情壓力,忍受多少寂寞與不安,最終為的便是實際上戰場的那一刻!試問,今年的地方特考,你準備好了嗎?小編特搜「行政法」科目中數個易混淆之名詞概念解釋,讓你花少少時間,就能突破大大盲點!

■權限委任與權限委託

  權限委任 權限委託
關係 委任是上下隸屬機關或人員的授權關係 委託為平行或不相隸屬機關或人員的授權關係
可否拒絕 委任具有上下隸屬關係,故被委任者不得拒絕 委託為不相隸屬關係,故被委託者可以拒絕
性質 委任是上級機關或人員將職權確 切移轉給下級機關或人員 委託則只是代辦性質
名義人 以受任者(機關)名義為之 以委託者(機關)為之
對象不同 委任以下級機關或人員為授權對象,不得委任公共團體或私人 委託,則不論同級與否均得委託(僅以無隸屬關係即可),更可委託公共團體或私人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管轄權有無 享有全面之管轄權 須法律之逐項授權
事務之執行 自行負責達成 在指示下負責達成
制定規章權 得制定自治規章 未經授權不得制定
任務監督 受地方民意機關監督 受中央及上級地治機關監督
法律救濟 有可能成為行政處分 
有救濟之機會
視為上對下之監督 
不得提起救濟
監督原因 合法性監督 合法性監督
兼含
合目的性監督
效果歸屬 地方政府本身 上級政府
共同點 1.二者事項所須人力,皆由地方政府負擔(自為執行)
2.其處理執行事務,均須依法行政

 

■復審程序與申訴程序

差異點\種類 復審程序 申訴程序
客體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權利保護要件 損害個人之權利或利益
(須有權利保護必要)
僅以不服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無須權利保護必要)
審理機關 復審向保訓會提起 申訴向原服務之機關提起
再申訴則向保訓會起
處理程序 類似訴願制度 一般公文製作程序
決定之效力 與訴願決定相同之效力 行政內部行為
只拘束內部各機關
救濟 不服復審決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保訓會提起再審議 再申訴決定作成
全部程序即告終了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規範事項 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 行政體系內部之事項
本質差異 行政機關基於立法機關所授與之立法權而訂定 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而訂定
授權依據 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原則上無必須法律授權
適用對象 法規命令適用之對象為一般人民,故訂定後須經公布才生效 行政規則以公務員為規律對象,原則上無對外公布周知之必要,但仍應下達
效力 法規命令直接對外、任何人發生效力 行政規則以對內生效為原則,僅有間接對外生效之作用
名稱 依中標法§3 原則依中標法§3,其他多用「須知、要點、注意事項、解釋令、參考原則」等
監督 事前立法監督
事後司法審查
僅有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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