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避免死刑犯藉由不斷聲請釋憲逃避執行,正擬修訂「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明定除非有新事實發生,否則只有一次以釋憲暫緩執行的機會。

法務部指出,目前「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明定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釋憲等是暫緩執死的事由;另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中明訂,死囚如心神喪失或懷孕者,在痊癒或生產前,不得執行。

由於現行法律對聲請非常上訴及釋憲都沒有次數的限制,為了避免被運作為阻止死刑執行的手段,造成無法執行的問題,法務部正研擬在現行規定或在刑事訴訟法中,修訂暫緩執行的明確要件。

法務部指出,目前死刑犯提出聲請釋憲的理由,因包括我國的簽署兩國際公約,屬於新發生的事實,將等大法官解釋出爐再決定是否執行;但如果是原本就存在的事實,將來修法將朝同一理由聲請不影響執行,或是現存事實需在一次提完、不能分批輪流提出。

歐盟及德國昨天均發表聲明,要求台灣政府恢復終極廢除死刑的政策目標,以符合全世界廢除死刑的潮流。

不過,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可以理解歐盟立場,但在之前與歐盟官員會談時,即表達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民主要依民意、法治要依法行政立場,且各國國情不同;在目前我國民意及法律規定下,死刑在完成相關法律救濟程序後,法務部只能夠依法執行。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10/05/04】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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