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將涉內線交易條件之一的「獲悉」改為「實際知悉」。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指出,代表未來檢察官起訴須舉證,以防濫權起訴之虞。

立法院院會中午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明確股票內線交易條件,改善因現行規範模糊,造成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定罪率低的現況。

有關規範內線交易的第157條之1條文,費鴻泰說,法務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修法提出見解是,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較不明確,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法官判決定罪率很低。為避免定罪率低,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濫權起訴,修正條文明確化內線交易條件,檢察官須舉證才能起訴。

費鴻泰說,法務部對防止濫權起訴的修法方向表示同意,加上歐美國家近年都明確化內線交易構成條件,金管會也贊同修法。

修正後的第157條之1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現行為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原本無盟黨團與民進黨團希望在第157條之1修正條文中新增「抗辯條款」,意即讓疑涉內線交易的人,可因為幾種狀況排除涉法,或舉證無涉內線交易,但協商後並未放入法條內;不過,院會上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條文通過後,金管會及法務部於第 6會期開議前送有關於157條之1相關『抗辯條款』,至本院審議。」 證券交易法第 128條修正條文,涉及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合併的「4合1」政策,讓現行只有建商才能擁有證交所股票,變成開放所有人都能持有;但民進黨中央政策會執政長柯建銘認為,若如此修法,難保中資不會透過間接方式持有證交所股票,因此,最後院會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此外,修正後的第36條條文涉及縮短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等新制度,對公司現行運作將有重大衝擊,因此修法給予「日出」緩衝期,將從民國1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央社╱記者黃名璽」2010/05/04】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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