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所謂商務仲裁,是為了減少法院的訟源而設計的制度,不必像一般刑事案件還要經過二、三審程序。除非仲裁判斷有重大瑕疵,不然敗訴一方不會隨便再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以免影響商譽。目前為止,還無法預測法國及法國泰勒斯集團(原湯姆笙公司)下一步動作。

海軍二○○一年依拉法葉艦排佣條款向巴黎國際商會(ICC)提出仲裁,要求湯姆笙公司償還五億美金。湯姆笙曾以涉及法國國家機密為由企圖阻擾仲裁程序;不過,ICC在二○○四年決定全案進入實質審理,海軍等於打贏第一戰,直到昨天仲裁判斷出爐確定。

中華民國政府與湯姆笙訂定的拉法葉艦採購合約第十八條明訂不能有佣金的「排佣條款」,但後來跡證顯示拉案有大筆佣金流入台、法、大陸的高層人士,我方原以中船為代表,向法國巴黎民事法庭提出民事求償,遭法方以中船非簽約當事人駁回,後來再以海軍名義向國際商會聲請仲裁。

依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聲請仲裁的兩方先各自挑選一位仲裁員,再由兩位仲裁員選出一位主任仲裁員,由三人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對雙方提出的資料調查後,作出仲裁判斷。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10/05/04】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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