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6)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近日內送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於民國86年7月25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發布,全文18條。其後共修正6次,並於民國97年4月2日修正發布全文46條。茲為因應相關機關及錄取人員反映意見,並配合今年起實施的高普考試新制基礎訓練課程架構與配套,及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公布施行,乃修正本辦法,以應實需。
  
黃秘書長並表示,本案增修條文達14條,重點如下:

一、因應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公布,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二、修正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及增訂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認定各該資格條件的規定。

三、增訂基礎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得請產前假及陪產假的規定。

四、增訂錄取人員應依訓練計畫辦理報到及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應停止訓練的規定。

五、修正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期限、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配分、及考試錄取人員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的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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