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其立法目的應是法案名稱所揭示的:追求刑事審判的「妥」與「速」;但事實未必如此。

理想的刑事審判,當然是兼顧「公平正確」即審判的「妥」,以及「即時正義」即審判的「速」。這兩個指標在概念上或許互不相斥,但在當前實務運作上卻難以平衡。諸多刑案纏訟多年,一再發回更審而難以定讞,大大傷害司法體系的公信力,遂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平情而論,該法雖名為「妥速」,但實際上只是為了求速,而可能犧牲了部分審判正確的要求。

該法為求「速」而犧牲「妥」的規定,舉其大者如:審理八年以上的案件,被告可要求減刑;一、二審判無罪,限制檢方上訴;審理逾六年,更審三次以上,多次獲判無罪,限制檢方上訴等等。換言之,不啻等於法院無法明確認定的案件,強制各方妥協了事,或者減些刑度定案,或者不准檢方繼續爭論。這當然不符合刑事審判發現真實的本旨。所以,本法只是因應現實的產物,是以法律強制手段,外科手術式地切除司法體制的腫塊;至於司法體制內裡的病灶,本法完全未觸及。

為什麼許多刑案纏訟多年難以定讞?或者換個問題,司法體制應如何改變,以追求「妥與速」?要找出答案,須先瞭解現行刑事審判制度上個重要的特點:第一,檢察官偵查程序是最重要的蒐證階段,蒐證不完備,將造成審判程序調查證據曠日費時,甚至某些重要事證無法補強,以致最後變成難以認定的懸案。但實務上檢察官和他指揮的警調機關卻不是密切結合運作,而常常是書面往來,檢察官並不親上火線,對案情掌握不足。

第二,第一審是事實及法律審,第二審同樣是事實及法律審,而且是全面覆審制;也就是說,法律上第二審可以全面重來一遍,並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認定。於是,相同事證,一審無罪二審變有罪、或者有罪變無罪,不但常見,且有些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突然變天,會讓被告或檢察官措手不及;而可以上訴三審的案件,檢察官或被告當然要賭上一賭,因為說不定發回後換一庭二審法官,看法就完全不一樣。第二審全面覆審且變數巨大,造成案件結果的不確定性大增。

第三,第三審雖稱法律審,有統一見解的任務;但第三審分成數十庭,除了召開會議就抽象原則統一立場外,基本上各判各的,而就事實認定的邏輯法則、法律見解等等,個案結果也有極大差異,遂使案案都想上訴碰碰運氣,案件上訴愈多,結果也更不確定,形成惡性循環。

更有甚者,這樣一套「桶狀構造」的司法體制,負責運作的法官、檢察官又像行政官僚一樣,按官等逐級晉升;於是最重要的偵查作業、第一審,反而由最年輕資淺的司法人員擔任;資深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法官,往往急於晉級、調升到高檢、最高檢、高院、最高院,從而得以加薪、減輕工作。這造成案件一開始就體質不佳,未經最妥善的處理;到了高階審理又處處認為可疑,難作決定。這是何等奇怪的現象,更是何等奇怪的體制?

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認為,司法體制應改以第一審為重心,打破司法人員受制於行政官僚的層級構造,全面強化且提升第一審的偵審人力;投入足夠的資源,讓檢方和辯方在第一審的偵審能有機會作充分的攻防;然後不論檢方或被告,均從嚴限制上訴的要件,並不再採用全面覆審制,也不再有意見紛紜的最高法院,形成真正金字塔式的司法體制,則或許會得到刑事審判速與妥的最佳平衡。就此而言,「刑事妥速審判法」只在專注於「速」結懸案,其實不可能有益於其「妥」求正義的立法目的。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聯合報╱社論」2010/05/09】

來源網址: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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