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法委員林明溱認為國家賠償法不夠周延,已向立法院提案,要求修正部分條文。

林明溱指出,除了自然災害,還有無法預知的重大災害會威脅公有公共建設的安全,不僅可能損害公共設施,還會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人民有權求償,國家也應有賠償責任。

他說,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造成的國家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有規定,但是常因公務員畏懼賠償責任,鮮有機關願意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寧可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認定,有失「協議前置」機制。

林明溱建議修正國賠法,增列第3之1條:「公有公共設施因無法預知之重大災害且無法判定責任歸屬,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溯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

另建議增列第3之2條:「中央政府應成立國家賠償委員會,統一審議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委員會組成由行政院訂定。」此提案,已獲孔文吉、馬文君等40名立委連署。

資料來源:聯合報╱記者李東憲/南投報導/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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