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阻性侵兒童案的美國「梅根法案」、「潔西卡法案」精神,可望修入我國法律。國民黨立委楊麗環昨天表示,已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完成後,將大幅提高性侵兒童者的刑期為廿年以上,並不得假釋、減刑。

楊麗環昨天和立委羅淑蕾、兒福聯盟主任鄭敏菁舉行記者會說明提案,她表示,除了提高加害者刑期,還規定政府須建立全國兒童性侵害加害人的檔案資料庫,且須公開十年以上讓民眾查詢,每年更新檔案兩次;若加害者未依法辦理登記,須強制實施電子化監視。

楊麗環解釋,受限於兒童表達能力差、易受恐嚇,因此許多性侵兒童案,最後都輕判加害者、甚至加害人逃過法律制裁。

她舉例,美國佛羅里達州在二○○五年通過的「潔西卡法案」,規定對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性侵,一律處有期徒刑廿五年以上,不得假釋;受刑人出獄後,還需配戴至少五年的電子腳鐐,目前美國四十三州有類似規定。

她表示,已參照潔西卡法案及梅根法案的精神,提高性侵兒童者的刑度到有期徒刑廿年以上,若同時故意殺害兒童者須處死刑,且不得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減刑;受刑人出獄後,還應配合辦理加害人登記、報到,不配合者則強制戴上電子腳鐐。

政府應公開的加害人資料,至少包含姓名、最新照片、身體特徵、現今居住地址、工作地點、被害人數、被害人類型、性犯罪紀錄及其他足資識別加害人的檔案,且不得洩漏任何被害人資料。

鄭敏菁、楊麗環也提醒司法人員,未來就算大幅提高性侵兒童者的刑度,但偵審兒童被性侵案件時,更應注意如何在最前端事實認定上考量兒童與成年人表達能力差異,也須加強法官、檢察官解讀被害人受創經驗的能力。

資料來源:聯合報╱記者楊湘鈞/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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