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3)日院會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4條及其第4條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第6條附表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及第11條附表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機關(構)、學校一覽表」。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全案經考選部參酌社會各界、考試委員、用人機關對本特考之建言,並考量原住民族地區特殊用人需求及應考人特質,及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於本考試三等考試增訂社會工作、勞工行政、體育行政、法制、農業行政、企業管理、博物館管理、觀光行政等8類科;四等考試增訂勞工行政、農業行政、博物館管理、觀光行政等4類科;同時依並依考試特性、考試規則體例、用人機關建議擬定應試科目。並據考試院第11屆第33次會議決議,修正本考試五等考試普通科目「國文」列考內容、題型及考試時間。

黃秘書長並表示,為適度擴大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來源,減少錄取不足額情事,及兼顧蘭嶼鄉原住民雅美族人權益,乃放寬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設籍條件,增設雅美族籍,並將設籍範圍擴大為現設臺東縣籍,或曾設籍臺東縣連續滿5年以上者均可報考本分發區。本次修正於本(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開始適用。(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603 13:54:44)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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