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昨天開會決定,因應兩人權公約的精神,沒有剝奪生命的犯罪,不能有死刑的刑罰。法務部次長吳陳鐶表示,法務部將根據這項原則推動修法,總計有廿三項罪名可免除死刑。

我國現行法令,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也就是一定得判死刑的罪名;至於最重可判死刑的「相對死刑」規定,共計五十二條條文,分見於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一部法律,其中不涉及剝奪生命的犯罪有廿三項,例如販賣一級毒品罪。

吳陳鐶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非犯罪情節重大的犯罪,不得科處死刑,如何認定情節重大,廢死小組昨天經過討論後達成共識。

多數委員認為,故意剝奪生命的犯罪,可處死刑;非故意奪人生命,但有致人於死的結果產生,因為有模糊空間,仍決定維持死刑規定,例如劫機致死罪、強盜致死罪等。

吳陳鐶強調,雖然我國的死刑條文不少,但近年來法院判處死刑已限縮在少數罪名,目前待執行的四十名死刑犯,犯的都是殺人罪,都是剝奪生命的犯罪行為。

因應兩公約,法務部將推動相關部會限縮相對死刑的修法。吳陳鐶指出,如首謀內亂、通謀開戰或運輸槍械等罪,因涉及國安及治安,欠缺死刑規定,有些人會產生疑慮,但這是公約的規範,多數國家也如此遵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引用自:聯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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