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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國際合作發展法」,進一步健全援外體制。法案規範國際合作事務、合作範圍、方式;合作計畫若為500萬美元以上公共工程,應附客觀第3人可行性評估意見。

國際合作發展法通過後,將使援助工作制度化及分工專業化,法案明定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機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應進行規畫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合作對象有損台灣利益時,應立即停止合作,並視情形要求賠償。

國際合作發展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國際合作發展法也明定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定義、目標、原則、範圍;國際合作辦理方式包括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投資、貸款、保證、捐款、實物贈與、人員派遣等。

法案規定,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的合作對象為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等。合作對象有損害台灣國家、人民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或執行合作的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法人或專業人士應立即停止合作,並視情形要求賠償。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屬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由政府全額援助,主管機關自辦的計畫或應受援國政府請求在台灣境內辦理的採購,應附客觀公正第3人的可行性評估意見。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

資料來源:中央社╱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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