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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冤獄賠償法將大幅翻修,主軸精神由「賠償」改為「補償」,當受害人符合「冤獄」條件時,原則上都會獲得補償,除非有特殊情形,才會拿不到補償或只有部分補償,受害人不再動輒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違反公序良俗,而拿不到一毛錢。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指出,不論偵查或審判,都有錯押的危險,大法官今年元月針對冤獄賠償法作出第六七0號解釋,司法院針對解釋要旨提出修法草案,名稱也將改為「冤獄補償法」。

林俊益表示,依現行法規定,被錯押的受害人,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公序良俗行為,一律不能請求賠償,大法官認為羈押是一種協助國家實現刑罰權的特別犧牲,應該斟酌情形給予受害人適當補償,司法院修法專案小組多次討論後,作成重要結論。

林俊益指出,原則上,如果受害人被羈押、留置、收容、執行後獲不起訴、無罪,不受理等,被錯押期間,可以獲得每天3000到5000元的補償。即使受害人是因撤回告訴而沒事,如果受害人能證明,即使沒撤回告訴這件事,他也一樣不會有刑事責任,同樣可獲補償。

例外情形有三種。第一種是未滿14歲或心神喪失而獲不起訴、無罪結果,被羈押的受害人,是因法律規定沒事,所以不補償。

另一種是,受害人「自招犯罪」而致羈押,可以只給部分補償,甚至不補償。自招犯罪是指受害人有誤導偵查審判的行為,如逃亡、湮滅、偽變造隱匿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虛偽自白等,如因冒名頂替他人犯罪而被押。

第三種例外,是受害人做了一些行為而致被羈押,依「一般社會通念」,不應給他全額補償害,此時,日補償額將由3000元到5000元,減少到1000元到3000元。

引用自:冤獄賠償法將翻修 符要件者原則都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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