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名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無幼照法第27條各款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幼照法第21條)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幼照法第21條)
三、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稚園教師資格者。(幼照法第20條)
四、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幼照法第57條)
附註:
一、凡未符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之;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分發後亦應無條件解約,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二、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三、教保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3.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4.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幼照法第27條)
四、教保員薪資支給,依契進辦法第12條規定,依學歷適用薪資支給基準表之薪資第一級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