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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表弟女友的家長催婚,且因女方無男丁,要求將來必須過繼一個男孩給女方繼承香火。

從法律來看,民法規定子女的姓氏可由父母做書面約定,日前立院更三讀通過子女姓氏條文修正案,未來,子女成年後可自由選擇從父或從母姓,聽起來很公平。然而時代在變,很多舊觀念卻不容易挑戰,法律只能規定外在的身分行為,卻無法撼動國人根深蒂固的子嗣觀念,主要是老一輩的人重男輕女,擔心死後沒人「捧斗」,祖先牌位無人祭拜。

往生送死是人生大事,自然應慎重其事;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族的大事,尤其這種附帶契約的聯姻方式,更是輕忽不得。媳婦尚未進門,親家就談起將來神主牌的繼承問題,聽起來有點嚇人,畢竟與「公媽」有關的就是大事,一旦處理不好,只怕紛擾不斷,不如在婚前充分溝通、取得共識。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聯合報╱黃嫆娜/私校職員(雲縣西螺)」2010/05/13】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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