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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了「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替公司法人作保的董監事及代表人,保證責任只限於任職期間,離開職務後保證責任將由其他現任董監事來負責。另一方面,未來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除非確定主債務人已經無力償還,否則不能直接找保證人負責。

過去公司法人的董監事或經理人,就算已經離職,還是不能解除公司債務的保證責任,並不公平,不過7號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案立委賴士葆說,今後這些法人董監事、經理人的保證責任期限,將只限於在任職期間。

另一方面,過去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契約時,都會要求保證人必須放棄「先訴抗辯權」,讓保證人反而變成銀行追討債務的對象,而不去積極尋求主債務人出面解決,因此同案也修正,未來除非主債務人破產或是無力償債,不然債權人不得以主債務人住所、營業所或居所變更找不到人為由,直接找保證人承擔責任。

同案中更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要明文規定,未來民眾替人作保購車、買屋及消費性貸款等,在簽訂各項定型化契約時,都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就算主債務人「跑路」,保證人也不會馬上被討債。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廣新聞/程平」2010/05/07】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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