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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將涉內線交易條件之一的「獲悉」改為「實際知悉」。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指出,代表未來檢察官起訴須舉證,以防濫權起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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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三讀,讓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從原有31條增為63條,並依其特定範圍法律關係之類屬分8章,即通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本次修法幅度甚鉅。

我國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至今,其間從未修正,考量國際環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相關學說理論變遷,為解決涉外民事適用準據法之爭議,司法院於87年間邀請國際私法學者及實務專家,組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參考外國立法例,廣徵相關學者、實務界及機關意見,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並於98年1月13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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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避免死刑犯藉由不斷聲請釋憲逃避執行,正擬修訂「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明定除非有新事實發生,否則只有一次以釋憲暫緩執行的機會。

法務部指出,目前「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明定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釋憲等是暫緩執死的事由;另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中明訂,死囚如心神喪失或懷孕者,在痊癒或生產前,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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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三號七堵段四月廿五日發生走山意外,促成朝野黨團全力推動《地質法》立法。但據了解,目前待審的行政院版《地質法》草案根本沒有任何法源限制地質敏感區開發案,立委批評這部法案是「被拔掉牙齒的老虎」,罔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四年一月六日,立法院曾一度三讀通過《地質法》,三天後卻由當時的國民黨立委卓伯源提案復議,法案胎死腹中,延宕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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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債務危機正快速蔓延到葡萄牙、西班牙、愛爾蘭及義大利等所謂「歐豬五國」(PIIGS);上月28日歐洲央行(ECB)和國際貨幣基金(IMF)緊急集會討論對希臘紓困,希臘總理巴本德里歐昨(2)日則表示,將接受規模約240億歐元的撙節支出新方案,以換取1,200億歐元(1,590億美元)的金援,歐元區財長亦於昨天集會討論具體作法。但很多專家並不看好紓困效果,部分人士甚至憂慮,此一債信危機可能失控並危及歐元,甚而演變為歐洲版的次貸危機。

以現有情勢而言,希臘債信危機尚不致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但事態發展仍讓金融市場憂心忡忡,因希臘債務黑洞超乎預期,向歐盟及IMF提出的450億歐元貸款,只能應付到今年底,預估至少需1,200億歐元才能紓解危機。此外,危機已擴散至其他歐洲國家,預估光對希臘等四國紓困,需動用6,000億歐元,占歐元區其他國家國內生產毛額(GDP)的8%。在歐盟居關鍵地位的德國對紓困態度極為謹慎,原因不僅是該國人民強烈反對金援揮霍無度的希臘,梅克爾政府亦擔心此例一開,後續紓困將成為錢坑,故強力要求希臘先提出削減支出計畫,從而讓紓困案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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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昨報載,部分公共廣播電視基金會董監事再次召開記者會,咬定新聞局「加害公視獨立自主性」。

這個指控有些「逗趣」,行政權與立法權「加害」多時,公廣經營團隊卻還是不動如山,不也正好可以作為反面證據,說明公視的獨立與自主空間相當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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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序5月,報稅季節登場,政府一方面鼓勵大家早早報稅,並宣傳更便利的網路報稅管道;另方面呢,民眾心中肯定滿「不爽」的,「中華民國萬萬稅」的怨言從沒斷過。景氣雖稍稍復甦,但多數人並未感到自己荷包增加,如今又要繳稅,難怪很多人心情不好。

日前為了產創條例,朝野攻防激烈,民眾看在眼裡,心知肚明。諸多政策方向,以促進投資、振興經濟為名,使用減稅的手段,但總令人感覺是為企業利益護航。至於個別納稅人的口袋呢,很少受到「關愛的眼神」。報稅季,政府一直宣傳扣減額提高的「福利」,好像小老百姓比前一年少繳個千把元,就叫政府「德政」了。

景氣不佳,政府固然不敢過度加稅。可是,以行政手段增加規費,或各種名目從民眾口袋掏錢,動作也不曾少過。最近二代健保方案正在討論中,單身族和高所得者的保費漲幅驚人,很多人怨嘆這是另一種「稅」。又如「豪宅稅」在台北市開徵在即,特定對象亦漲幅倍增。從「肥鵝」身上多拔毛,看似照顧平民大眾,但回到「稅」的基礎上來檢討,所得稅制的漏洞一日不補,各界對社會公平性的感受一日不會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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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晚上,當絕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四位死囚槍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自從內閣中最不少根筋的內政部長想出「依法行政」的美妙說法後,這口號就成了執行死刑的最佳護身符。法務部新聞稿,開宗明義說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但是依法行政是這樣理解的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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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一天槍決四名死刑犯,下次執行死刑,必須等大法官對死刑犯聲請釋憲案作出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逾半數死刑犯在三審沒有律師辯護,可能成為釋憲案的變數,更將牽動下次被執行死刑的對象。

待執行的四十名死刑犯認為,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沒有強制律師辯護,有違憲之虞。一旦大法官解釋認為死刑被告在三審應該強制辯護,但死刑不違憲;曾委任律師上訴三審的死刑犯,將失去暫緩執行的理由,成為下一波被執行的優先目標。

法務部在事隔四年多後重新執行死刑,第一波選中的四名死刑犯,關鍵因素就在於他們無意、也未聲請大法官釋憲,已無暫緩執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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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住在嘉義縣二十三歲周姓男子,去年二月登入私立長庚大學電子佈告欄,公然在公開討論區以文字辱罵吳姓被害人,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法官認為被告公然侮辱人,處以罰金五千元。

大學電子佈告欄有許多人討論部分議題,表達不同看法,有時每個人意見不同,討論過程中,部分民眾情緒激動,甚至會po上一些不雅文字,這樣行為要小心,以免涉及侮辱罪,吃上官司。

桃園地方法院最近一起判決指出,現年二十三歲周姓被告,去年二月間,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到私立長庚大學電子佈告欄巧克力傳奇bbs網站,並在該網站心情目錄下之看板公開討論區,公然以「林娘就林娘」等不雅文字,辱罵吳姓被害人,經被害人上網發現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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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北二高走山事件罹難者家屬之請求國賠,許多意見認為,家屬之請求能否成立,需視走山悲劇之發生,是否肇因於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或怠於行使職務。且此一要件若經確立,相關人員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廢弛職務罪。交通部長也一再重申,國賠之成立要件跟事件的成因有關,必須鑑定原因,把基本資料整理出來,方能進行申請程序。

《國賠法》的規定果真如此嗎?上述的解讀忽略了《國賠法》第二條與第三條是相互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第二條固然以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不法性,不論是出於故意、過失或懈怠,為國賠責任之成立要件,第三條卻不是。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僅有「公有公共設施之欠缺」,及「人民受有損害」兩個客觀可證的要件,與公務員之過失沒有關係。正因如此,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了國家對公務員的「代位請求權」,而第三條第二項將此代位請求權限定在「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始得行使。

第三條所規定的,是法律上的「無過失責任」,或說「不以過失為要件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三條的用字係以「欠缺」,而非「缺失」此一帶有可責性之字眼,可見立法者所指的是設施之無法滿足其為公共使用之客觀狀態,而與該狀態之成因無關。以走山事件而言,事發當時用路人使用北二高,但該路段竟因土石崩塌致喪失寶貴生命,若說此並非「欠缺」,實違反常理。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七六號判例亦言明《國賠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第三條之所以不以過失為國賠責任之構成要件,出於保護人民對安全使用道路等公用設施之信賴,因此課予國家近乎「擔保」的責任:一旦「欠缺」出現造成人民損害,國家即負賠償責任。至於欠缺為何出現,則為公部門行政管理之事項,與國賠責任之成立與否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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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證人制度落實法治與人權保障

為人作保借錢,一旦借錢的債務人落跑,保證人「公親變事主」遭債權人聲請責付的事例屢見不鮮。雖然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但是保證人制度是否合情合理,自然也是一個值得正視的課題。立法委員賴士葆有鑑於目前的相關法律,對於保證人課以過多的償付責任,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經主動提案,並於本周一的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完成「民法」相關法條的修法初審。我們認為這是協助缺乏法律專業知識的「庶民」保證人可以獲得相對合理法律待遇的進步立法,期待此一修正案能夠早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讓無辜的保證人可以有更為合理的法律境遇。

姑且不論媒體經常報導保證人因為債務人落跑,被迫承擔所遺下的債務而致弄得家破人亡的個別案例。值得正視的是從這些案例中歸納出來所以導致保證人經常要陷入困境的,原來是源自於現行法律制度規範的不合理,從而使得不合理的保證人制度產生了「制度殺人」的效應。為了深化民主法治,為了落實人權保障,既然有「制度殺人」的事實存在,透過修法予以合理調整,自然也就是立法委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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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愈來愈難混了,倒不是因為轉帳金額限制等措施發酵,而是以往詐騙集團把一個人的生辰八字、身分證字號、所作所為講得清清楚楚時,民眾連想懷疑都無從懷疑起,被騙成功的機會當然很高;但現在民眾都知道,別說是詐騙集團,就算是一般人,也能透過網路人肉搜索或破解網購密碼,輕易取得他人資料,民眾已不會那麼容易上當了。但此一趨勢也使得一般民眾對無店鋪的交易行為,如電子商務、電視購物,甚至政府大力發展的雲端產業缺乏安全感,因為愈方便的資訊傳輸,也將帶來愈大的資訊外洩風險,亦更凸顯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此時完成修法的意義。

立法院本周二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三讀,這項法案早在四年前就送進立法院,但因民意代表及媒體是否免責等主要爭議而卡住;法務部的原版本排除了以從業「身分」別的免責規定,希望由「事」的本身來認定是否應受個資法規範,結果引起新聞自由受限的疑慮,因而在三讀時調整,通過媒體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的個人資料,以及民眾在網路使用公開活動的資料,例如在臉書張貼友人合照等都可免責。

相對於舊版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版個資法主要修法內容有三:一是「擴大適用」,將原本只適用電腦處理等「特定行業」的舊規,擴大為所有公民營事業都適用;二是「加重刑度」,將意圖營利而竊取、洩漏個資,及非法變更、刪除個人資料等行為的最高可處徒刑之罪,提高為五年,罰金也大幅增加,且此二類犯行亦由「告訴乃論」修正為「可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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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30)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法案三讀通過後,原本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

有鑒於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事故,吳育昇提出「消防法」第6條、第35條、第37條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19日初審通過此提案,並於今日下午立法院會中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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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30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民法」,未來成年子女不需要再經父母書面同意,就可以變更姓氏,但一生只能夠更改姓氏一次。此外,未來子女出生登記姓氏時,假使父母約定不成,就依法藉由抽籤作決定。

現行「民法」規定,成年子女若想更改姓氏,必須獲得父母的書面同意,引起許多單親媽媽不滿、走上街頭抗議,質疑難道一定要子女的生父殺人、販毒才能如願改從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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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李家同/暨南、清華、靜宜大學榮譽教授(新竹市)】

因為教育部重視品德教育,因此很多學校推出品德教育的方案。可是,昨天有一則新聞,有很多的中學被毒犯入侵,很多學生不僅吸毒,也從事販毒的工作,有人勒索別人,也有人被勒索,最小的孩子才只有十三歲。這些孩子,那些品德教育的方案顯然對他們是沒有用的。

我一再希望大家知道,對絕大多數的孩子而言,不需要花太多時間去關心他們的品德,因為他們的品德並沒有重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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