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日前立法院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三讀,讓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從原有31條增為63條,並依其特定範圍法律關係之類屬分8章,即通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本次修法幅度甚鉅。

我國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至今,其間從未修正,考量國際環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相關學說理論變遷,為解決涉外民事適用準據法之爭議,司法院於87年間邀請國際私法學者及實務專家,組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參考外國立法例,廣徵相關學者、實務界及機關意見,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並於98年1月13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完成修法內容與過去最大不同在於不以狹義之涉外民事事件為限,納入適合規定之涉外商事事件,例如增訂商品製造人責任、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而生之債、載貨證券、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規定,以解決跨國商業往返頻繁所衍生相關商業上爭議。

其次,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範圍甚廣,為提高法律適用明確度及合理性,對於增訂人權利能力、外國法人在國內之分支機構、代理權授與行為相關法律關係、債務承擔、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求償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債之消滅、智慧財產權、婚約之成立、非婚生子女之準正、遺囑訂立及撤回方式等相關問題的準據法皆有明確規範,讓未來跨國爭產、爭權、爭子女等官司之準據法適用更明確。

司法院表示,礙於本次修正變動現行條文之程度甚鉅,立法作業上相當於制定新法,故明定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準備,達到保障私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的。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工商時報╱記者曾上才/台北報導」2010/05/04】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xamina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