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內營造業競爭力,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營造業法,規定外國營造業承攬政府公共建設工程金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應與本國營造業聯合承攬該項工程。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較國內營造業評鑑辦法的規定寬鬆。為避免外國營造業與國內營造業不對等,降低國內營造業的競爭力,建議外國營造業設立條件應符平等原則。

在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上,現行條文僅規定登記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的外國營造業,其登記條件須就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累加計算。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規定外國營造業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應以在台灣執行的實績為計算基準,其餘不得計入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990504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央社」2010/05/04】

來源網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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