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濕地學會、國立中學大學生命科學系主辦的「第一屆台灣濕地生態系研討會」於5月6、7日假國立中興大學舉行,吸引國內外170位學者參加,口頭論文報告28篇,壁報論文報告22篇。
全球濕地面積860萬平方公里,佔地球表面積不到6%,但生物量卻高達全球25%以上,漁獲量更佔全球的90%,是全球最重要也受到最嚴重威脅的生態環境資源。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濕地生態系勢必將面臨更重大的改變,因此「明智使用」溼地已成為國際社會的趨勢及共同關注的議題。
第一屆溼地生態系研討會以「全球氣候變遷下台灣濕地的未來」做為主軸,邀請兩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就全球氣候變遷下台灣濕地的未來等議題進行學術交流,揭示前瞻研究方向,提升濕地生態系相關研究,提供產官學界濕地相關議題交流與討論平台,診斷各縣市濕地相關問題,提供具體經營管理建議。
會中建議政府單位應儘速通過「濕地法」與「海岸法」的立法,作為法治基礎;教育部應將濕地教育列入中小學課程;考試院增列高普考濕地相關學門,教育部則列入公費留學考試項目。
另一方面,則應加強國內自然濕地與人工濕地的指認、製圖、彙編及資料庫的建置,做為各級政府經營管理的基礎資料;推動濕地保育、復育、教育功能與推廣明智使用,以促成保育與生計的共存共榮。同時建立兩岸在自然濕地與人工濕地議題上的合作機制,包含資訊交流、科研合作課題,以舉辦研討會、工作坊等方式,結合民間濕地保育、教育團體與學術界,啟動兩岸交流;因應全球暖化的科技課題上,進行濕地碳吸存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具體措施之研究,研究課題包括濕地的價值、對人類的貢獻,特別是在氣候變遷的威脅下,濕地維繫機制、利用與管理的研究。
針對日前引發各界關注的台北市政府「202兵工廠土地開發案」,與會學者認為,除了軍事機密外,開發區的自然資源現況資訊應該要工開,並由專業研究團隊進入現場實地調查,特別是針對水文、地質、地形、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以及自最近一次冰期結束以來的自然人文演替等科學資料,同時實施開發區的保育計畫與監測計劃。
為了濕地保育、復育、教育等「三育」發展,未來可進一步結合台灣濕地學會的生態、工程、規劃、設計等專長會員,組成功能小組,提供政府濕地政策諮詢服務,包括向經建會提案都市/鄉鎮溪流與公園景觀池自然化計畫、向教育部提案各級學校校園水池自然化之建教計畫、向營建署提案進行氣候變遷對海岸/海洋型國家公園衝擊與經營管理之研討、向交通部觀光局提案進行氣候變遷對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衝擊與經營管理之研討、向經濟部水利署提案進行多功能滯洪池之研討、向農委會提案進行濕地生物多樣性之研究、向環保署提案進行濕地在除污與節能減碳之角色研究…等等可行的計畫。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央社訊息服務/訊息來源:國立中興大學」2010/05/11】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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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今年起增設高普考「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期望吸收熟知客語文化的人才,估計本次考試至少多出5個鐵飯碗缺額。 
隨著立法院在年初通過「客家基本法」的立法後,考選部又增設了「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的高普考,不但可為各級機關解決客家人才需求,也希望吸引客家後生返鄉服務。而這也是行政院客委會順利推動基本法後,首項落實的重大行政措施。 
客委會主委黃玉振指出,今年所釋出的客家相關公職,對於在客家歷史與文化領域有專精者,可說是一大利多。他再表示,客家事務法制化後,也將幫助客家文化推動更有著力點,未來也會繼續積極落實基本法的相關內容。 
考選部政務次長董保城也表示,我們在高考或普考都增加了所謂的客家文化、歷史、政治與經濟等面相,當然這也是必須要懂這方面的背景,才能夠為客家文化做專業的服務和領導。 
而考選部公佈今年高考的「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有400人報名,預計錄取3位;普考報名人數為686人將錄取2位,錄取率不到1%。 
雖然錄取率依舊偏低,但台灣客家族群大約有500萬人,未來客家公部門所需要的人才必定會越來越多,且只要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都可報考,因此想要報考公職的民眾可得把握機會,用心研習客家文化。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今司新聞/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浦天慶、連達發」2010/05/11】
資料來源: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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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冤判不絕,死刑無解」,但避免冤判係如何提升裁判品質,而非犧牲被害人的人權。
筆者任法官時,曾因一位佛教徒殺死兩位至親,以被告「背叛信仰,殺妻弒親,罪無可赦」,判處極刑,受刑人不知從何處得知,筆者對被告的同情與關懷;行刑前,請執法人員轉告筆者,感謝筆者對他的關懷。受刑人的感謝,讓筆者認為當時判決無誤,稍得釋懷。但時過境遷,死刑犯的感恩,益加令人不捨。判處極刑,無助於犯罪之預防,更錯失被告向善更生的機會,給予一線生機,更彰顯生命的尊嚴。
另一案,筆者代理被害家屬對劫財劫色、凌虐、分屍、煎煮被害人屍塊的歹徒提出告訴,被告犯案心思細膩、手段兇殘,在法庭手帶佛珠,以「善意的證人」堅定指證同案共犯;卻對自己犯行避重就輕、敷衍搪塞。被告經判處死刑確定。筆者認同法院的判決,因為生死的取捨在於真誠的悔過,儒家說:「以德報怨,以何報德?」沒有被害人的人權,就沒有公平正義。
人間有情,世間有愛,人因慈悲關懷,彰顯生命的光輝與價值,人的生命至高無上,不可侵犯;但物種中非為生存、自衛而虐殺同類者,卻是萬物之靈的人類。死刑存廢,雖有不同立論,但有著相同的追求生命的熱忱與關懷。死刑的存在,在禁止犯罪者戕害被害人,希望在犯罪時得懸崖勒馬、手下留情,給予自己也給予被害人一個生存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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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兒不再是潑出去的水,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子女姓氏條文修正案,放寬子女從母姓的條件;婦女團體選在母親節的今天,呼籲大眾勿以異樣眼光看從母姓者。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召開「從母姓從父姓成年人自己決定 賀民法1059條子女姓氏條文通過!」記者會,並邀請多名從母姓者與家庭成員現身經驗分享。
立法院4月底三讀通過民法1059條子女姓氏條文修正案,未來成年人改姓不再需要父母同意,單親家庭申請改姓的條件也大幅放寬,目前正待總統公告,便可實施。
婦女新知表示,目前新生兒父母可以共同協商子女姓氏,但因社會傳統觀念仍將從母姓視為次等,在重重壓力下,能夠協商從母姓的家庭不到5%。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表示,姓氏是家庭情感的記憶,不應當是單一的父系為尊,「從母姓」不應當被視為次等選項,社會大眾也不應將此污名化,法條通過非常富有教育意義,也是檢驗台灣社會是否真正尊重性別多元的指標。
李小姐表示,小孩是父母親各半的基因,從母姓不難理解,當初結婚時,雙方就有協商,李小姐是獨生女,若生兒子期盼能從母姓。
李小姐說,她的老大跟爸爸姓,生老二時,就想要從母姓,不過,老二是女兒,加上當時大女兒上吐下瀉,先生帶小孩很辛苦,先生也說,不知道如何與公婆溝通,時空條件不允許,自己也未堅持,直到生老三時,小孩直接登記從母姓,才開始溝通。
另一名出席者Danny表示,媽媽是獨生女,有繼承上的問題,爸爸的兄弟姊妹很多,沒有這方面的顧慮,加上爸爸已經跟媽媽離婚很久,雙方生活早都沒交集,想要從母姓是他小小的心願;待總統公告法律後,他會在最快的時間內去改姓。990509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央社/記者林思宇」2010/05/09】
來源網址: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5090059&pType1=JD&pType0=aALL&pTypeSel=&pP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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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網路民調司法民怨結果出爐,網友多不滿不適任司法官無法淘汰。司法院表示,目前已有相關法官評鑑、自律辦法,並積極推動「法官法」立法,建構完整淘汰機制。
民間司改會與網路民調中心合作,舉辦「2010年度司法民怨」民意調查,其中第 1高票為「對表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莫可奈何,無『法』淘汰」,在總投票數8327人中,佔33.6%。
司法院祕書長謝文定表示,對於不適任的法官,並非無法可管,目前有法官評鑑、自律辦法,且近幾年也並非沒有淘汰、懲處不適任法官。謝文定指出,民國88年至今,就有37名法官遭移送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自行懲處的也有106人;此外,也有30名法官自行退任。
謝文定說,目前法官在執行職務若有疏失,將先遭停職,另外,各級地方法院也有法官自律委員會,懲處不適任法官。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就是其中一例。林德盛在審理台東縣議員涉貪案件期間,私下與被告吳俊立會面,因而遭司法院停職、移送監察院彈劾後,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謝文定指出,司法院努力朝人民期待制訂法規,將淘汰不適任法官,做為既定的方向和政策。司法院院會去年 4月通過的法官法草案中,即強化法官評鑑及懲戒制度,讓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制度透明、公開。草案將待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990508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央社/記者賴又嘉」2010/05/08】
來源網址: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5080144&pType1=JD&pType0=aALL&pTypeSel=&pPN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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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雷曼事件引發連動債爭議,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盼政府將民眾投資金融商品,納入適用消保法。行政院消保會認為不宜,但要求金管會訂相關規範,達到實質保護投資人目的。
趙麗雲認為,雷曼連動債讓投資人受害致負債累累,原因出在金融商品訊息不充分,讓投資人在資訊不對稱情況下,無法明確判斷。在全球性金融海嘯過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把加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當成改革重要內容,台灣也應考量將金融商品納入消保範圍,並儘速修法,建立常態性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不過,對趙麗雲提出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回函指出,投資跟消費概念有別,若將投資金融商品行為納入消保法適用範圍,恐怕會對消費者保護制度體系造成混淆。
消保會表示,消保法是基本法,不宜規範個別行業,對金融商品的監督與管理,應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專業法規中規範,因此,消保會已請金管會研議訂定相關規範,達到實質保護金融商品投資人目的。
對連動債引發爭議,金管會指出,經鼓勵銀行就相關爭議案件積極協商和解以來,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已於1月5日全數完成申請評議案件,且至4月16日止,和解率為88.18%;未申請評議的連動債爭議案件,和解也超過3萬6000多件,比率也高達88.70%,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銀行與投資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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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其立法目的應是法案名稱所揭示的:追求刑事審判的「妥」與「速」;但事實未必如此。
理想的刑事審判,當然是兼顧「公平正確」即審判的「妥」,以及「即時正義」即審判的「速」。這兩個指標在概念上或許互不相斥,但在當前實務運作上卻難以平衡。諸多刑案纏訟多年,一再發回更審而難以定讞,大大傷害司法體系的公信力,遂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平情而論,該法雖名為「妥速」,但實際上只是為了求速,而可能犧牲了部分審判正確的要求。
該法為求「速」而犧牲「妥」的規定,舉其大者如:審理八年以上的案件,被告可要求減刑;一、二審判無罪,限制檢方上訴;審理逾六年,更審三次以上,多次獲判無罪,限制檢方上訴等等。換言之,不啻等於法院無法明確認定的案件,強制各方妥協了事,或者減些刑度定案,或者不准檢方繼續爭論。這當然不符合刑事審判發現真實的本旨。所以,本法只是因應現實的產物,是以法律強制手段,外科手術式地切除司法體制的腫塊;至於司法體制內裡的病灶,本法完全未觸及。
為什麼許多刑案纏訟多年難以定讞?或者換個問題,司法體制應如何改變,以追求「妥與速」?要找出答案,須先瞭解現行刑事審判制度上個重要的特點:第一,檢察官偵查程序是最重要的蒐證階段,蒐證不完備,將造成審判程序調查證據曠日費時,甚至某些重要事證無法補強,以致最後變成難以認定的懸案。但實務上檢察官和他指揮的警調機關卻不是密切結合運作,而常常是書面往來,檢察官並不親上火線,對案情掌握不足。
第二,第一審是事實及法律審,第二審同樣是事實及法律審,而且是全面覆審制;也就是說,法律上第二審可以全面重來一遍,並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認定。於是,相同事證,一審無罪二審變有罪、或者有罪變無罪,不但常見,且有些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突然變天,會讓被告或檢察官措手不及;而可以上訴三審的案件,檢察官或被告當然要賭上一賭,因為說不定發回後換一庭二審法官,看法就完全不一樣。第二審全面覆審且變數巨大,造成案件結果的不確定性大增。
第三,第三審雖稱法律審,有統一見解的任務;但第三審分成數十庭,除了召開會議就抽象原則統一立場外,基本上各判各的,而就事實認定的邏輯法則、法律見解等等,個案結果也有極大差異,遂使案案都想上訴碰碰運氣,案件上訴愈多,結果也更不確定,形成惡性循環。
更有甚者,這樣一套「桶狀構造」的司法體制,負責運作的法官、檢察官又像行政官僚一樣,按官等逐級晉升;於是最重要的偵查作業、第一審,反而由最年輕資淺的司法人員擔任;資深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法官,往往急於晉級、調升到高檢、最高檢、高院、最高院,從而得以加薪、減輕工作。這造成案件一開始就體質不佳,未經最妥善的處理;到了高階審理又處處認為可疑,難作決定。這是何等奇怪的現象,更是何等奇怪的體制?
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認為,司法體制應改以第一審為重心,打破司法人員受制於行政官僚的層級構造,全面強化且提升第一審的偵審人力;投入足夠的資源,讓檢方和辯方在第一審的偵審能有機會作充分的攻防;然後不論檢方或被告,均從嚴限制上訴的要件,並不再採用全面覆審制,也不再有意見紛紜的最高法院,形成真正金字塔式的司法體制,則或許會得到刑事審判速與妥的最佳平衡。就此而言,「刑事妥速審判法」只在專注於「速」結懸案,其實不可能有益於其「妥」求正義的立法目的。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聯合報╱社論」2010/05/09】
來源網址: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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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補救。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問得好:死刑是極刑,法官與被告無冤無仇,一定特別慎重,怎麼可能會誤判?
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這些可疑冤案相關論證已多。這裡我要講的不是這些熟悉的名字;我要提兩個新鮮的名字:林瓊嘉與薛爾毅。
林瓊嘉,現任律師,以前曾經是法官。他於三月十一日投書聯合報,那篇文章一開頭便說:「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他判錯了!一個罪不至死的人,被林瓊嘉判了死刑,死掉了。
五月五日的聯合報,薛爾毅,一位退休的法官,寫了一篇投書。他說:「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壯哉斯言!《瀧岡阡表》讀過是讀過,但是臨到判死刑的時候,則丟在腦後。這正是我在拙文「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有人認為「廢除死刑」是一個太過理想的主張。其實剛好相反,支持死刑,才是一個太過理想、罔顧現實的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意思是要求法官、檢察官要秉公處理,不是一心與被告為敵,而要公正地把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因素,都納入考量。但那只是「理想」。薛爾毅的坦白—「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我沒有想到其他」,才是「現實」。
林瓊嘉與薛爾毅的投書裡,透露出他們的熱血,他們的慈悲情懷,他們的理性思考。我不覺得他們是壞人或者壞法官。只是,支持死刑的朋友們相信法官是神,然而他們不是。他們也是凡人。他們是凡人裡頭,具備相當學識素養,品行端正之人;但是,他們也會犯錯。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聯合報╱張娟芬/作家」2010/05/08】
來源網址: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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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了「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替公司法人作保的董監事及代表人,保證責任只限於任職期間,離開職務後保證責任將由其他現任董監事來負責。另一方面,未來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除非確定主債務人已經無力償還,否則不能直接找保證人負責。
過去公司法人的董監事或經理人,就算已經離職,還是不能解除公司債務的保證責任,並不公平,不過7號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案立委賴士葆說,今後這些法人董監事、經理人的保證責任期限,將只限於在任職期間。
另一方面,過去銀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契約時,都會要求保證人必須放棄「先訴抗辯權」,讓保證人反而變成銀行追討債務的對象,而不去積極尋求主債務人出面解決,因此同案也修正,未來除非主債務人破產或是無力償債,不然債權人不得以主債務人住所、營業所或居所變更找不到人為由,直接找保證人承擔責任。
同案中更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要明文規定,未來民眾替人作保購車、買屋及消費性貸款等,在簽訂各項定型化契約時,都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就算主債務人「跑路」,保證人也不會馬上被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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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7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替人作保購車、購屋等,如果債務人「跑路」,銀行還是要先向債務人追債,不能直接先向保人追債。
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修正民法第746條、753條之1、753條之2修正草案,其中,現行第746條條文規定,替人作保的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導致欠債的人若「跑路」,債主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討債,確保債權。
何謂「先訴抗辯權」?這是民法第745條保障保證人的條文,意思是指債主在還沒向欠債的人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效果前,保證人根據先訴抗辯權,可以拒絕債主在找不到債務人情況下,直接來討債。
不過,實務上,民眾向銀行貸款或向業者購車購屋,坊間定型化契約常載明「立約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僅如此,就算沒有放棄先訴抗辯權,依現行法令,只要債主「跑路」,保證人也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賴士葆認為,現行法令規定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鉅,應刪除民法中可自行拋棄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改為「先訴抗辯權」不得放棄。但法務部表示,即使擁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還是可以將保證人列為連帶保證人,負起連帶責任。
因此,三讀條文刪除保證人被迫放棄先訴抗辯權的「跑路條款」,未來保證人不會因為債務人「跑路」,而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就被債主追討債務。
至於先訴抗辯權不得自願放棄部分,並未入法修正,賴士葆等人改提附帶決議獲院會通過,要求金管會應於本法修正公布後6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之保證人權益。
此外,許多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常無償為公司作保,一旦離職後,保證關係卻無法終止。賴士葆等人提案新增第753條之2(後變更條序為第753條之1),明訂未來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意即離職後保證人身分與義務也就自動消滅。
對未明訂保證期間的部分,賴士葆等人本來還想增訂第753條之1,讓保證人責任以10年為限,超過就不負保證之責;不過,法務部認為一律限縮10年,對社會經濟活動未必有利。院會最後決議不予增訂。
賴士葆表示,民法現行對保證人與債權人的規範不對等,此次修法提高債權人義務,並讓保證人得到應有保障。9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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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熱門搶手的導遊領隊證照考試,即將出現重要變革,考選部昨指出,自102年考試起,導遊人員應考學歷將由現行的高中職提高至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直接衝擊的將是目前就讀一年級的高中職生,及多數以高中職身分報考的大專院校在學生,受影響人數每年約1萬人。至於領隊人員的應考資格則仍維持高中職畢業。
導遊及領隊人員考試自93年納入國家考試,由於應考資格只需高中職畢業學歷即可,加上近來政府大力推動觀光,報考人數履創新高,今年已有高達5萬5千413人報名,是歷年來之冠;截至98年為止,國內及格的導遊人數高達2萬9千824人,領隊人數也有2萬6千602人。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2010/05/07】

來源網址: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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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水庫水源區被開膛剖肚,只有瞎子才看不到,職司水源保護的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事發後卻不知檢討,還一副事不關己,有錯都是別人錯。中央主管單位應速辦尸位素餐的水管處官員,以快人心。
為確保大台北地區自來水品質,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肩負集水區土地使用管制重責,但爆發翡翠水庫水源保護區濫葬情事後,水管局竟成了「不」管局,地方自治更成為卸責的保護傘。既然如此,水源區大小事全由地方政府概括承受,水管局不如廢掉算了。
水管局聲稱殯葬屬地方自治事項,權責機關在地方政府,該局僅負責保護水源區水質,一旦發現有改變水源保護區地形地貌的違法情事,只能將相關事證交由地方政府處置。
但水管局網站上明白指出,業務包括「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明顯與該局的自我認知差距甚遠。
再者,水管局所謂唯一任務「保護水源區水質」,濫葬就位在距水庫僅數百公尺處,難保屍水不會流入水庫,亦構成汙染水源區水質要件。水管局卻一副「事不關己」,堅稱在地方自治制度下,地方未授權給水管局管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地方政府若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中央得代行處理。水管局非但搞不清楚自身的權責與位階,更扭曲地方自治,已毫無存在價值。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國時報/顏玉龍」2010/05/07】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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