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案,其中,中央政府未償債務餘額由現行占前3年GNP平均數的40%下修為39%;直轄市的債限改為占其歲出的200%。因爭議仍不少,全案送院會朝野協商。
高雄市財政局長雷仲達在主席羅明才宣布通過初審後隨即表示,高雄市99年歲出737億,如果舉債為2倍,也只有1,474億,但目前實際舉債1,500多億,已超過修正後的公債法之債限。由於此爭議非一時能在財委會中解決,所以也留待朝野協商時再處理。
昨天在財委會發言時段,對於爭議最大的第5條,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表示,據財政部試算,行政院版的公債法,直轄市舉債為其歲出250%,一般縣市為其歲出70%,加上鄉鎮舉債,合計相當於GNP的14.5%,比現行規定的8%提高太多,他要求下修為12%。此外,中央業務也移撥給地方,所以中央債限要下降至GNP的39%,加上地方的12%,合計為51%。
立委賴士葆則說,地方舉債只用地方的歲出計算,則未來「地方的餅畫得越大,就可以舉債越多,將來會泡沫化」,大家只在比誰「花錢多」,理應建立地方財政自主,用GDP計算才對。中國大陸各省都編地方GDP,美國加州預算也是和GDP一起計算。
議程後來進入法條逐條審查時,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因為鄉鎮舉債無法用GNP計算,所以地方政府舉債不要訂在GNP的12%,也不要把全國政府舉債上限訂在GNP的51%,而把直轄市的舉債改為占歲出的200%,比政院版的250%減少一些,最後委員會決議,照李述德的提議通過。
公債法12條第一項有關中央及直轄市債務強制還本部分,賴士葆提議,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6%強制還本,這比政院版的5%增加1個百分點。但台北縣財政局長江美桃表示,如此一來,未來升格為新北市之後,每年的還本金額要比政院版多出6至10億。所以最後賴士葆版的6%和政院版的5%,二案並陳送朝野協商。
另外,12條第一項中有關縣市及鄉鎮債務之強制還本部分,最後通過賴士葆提議,按未償債務餘額的2%編列,比政院版的1.6%高出0.4%。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2010/05/07】
來源網址: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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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公務員,都像電影《不能沒有你》中的公務員那樣官僚。銓敘部舉辦的「理想公務員」徵文比賽,更生人邱小姐娓娓道出當年入監時,看到有位監所管理員,不顧被感染的危險,幫一位咳嗽不停,最後斷氣的「新同學」施行心肺復甦術。這一幕,讓她在冰冷的監所裡,第一次看到陽光,看到沒有歧視、沒有階級、沒有差別待遇。
銓敘部舉辦「理想公務員」徵文比賽,昨天舉行頒獎典禮,昨天揭曉評選結果,由屏東縣的洪麗雯獲得第一名。
洪麗雯文章寫到,年初到安平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承辦小姐臉上始終掛著沉重的表情,在辦理過程也不太敢正眼直視他們,「但細心的她還是注意到我眼角淚水,二話不說的默默遞出面紙。」
回鄉後,洪小姐幫孩子及自己辦理戶籍異動,但熱心的承辦人提醒說她可以試著辦理低收入戶或是單親家庭補助;還立刻拿起電話說:「村幹事,這裡有個失業的單親媽媽,她帶著兩個未成年的小孩……」她感覺這不只是為人民服務的公僕而已,他們也正以一顆同理心對待民眾。
更生人邱小姐的經歷引起評審矚目與討論。她說,監獄,一向是作奸犯科的代表,常人總是怯步。監所管理員給人的灰面印象是─猶如小國之王,受刑人無不使盡渾身解數博君歡心,只求有好日子過,對身受嚴格化管理的收容人來說,真的很難感受到愛的教育,直到那一天來了個新同學。
她說,這位新收同學骨瘦如柴,青黃的臉色神智微暈還一直咳個不停,不到十二點,新同學突然抽蓄著顫抖身軀,主管立即通報中央台,這位同學卻在全房十幾人注目中嚥下最後一口氣。中央台送來舍房鑰匙將人抬出,一向威儀的主管馬上施行CPR人工呼吸,完全不顧可能會遭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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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出行政法人法草案,規畫11個行政法人機構,立委質疑行政院版過度鬆綁,行政法人將變成退休高官天堂,政府難以指揮。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上午同意增訂退場機制,將評鑑績效納入退場機制考核,立法院可要求行政法人到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法人法草案,朝野立委都質疑行政院對行政法人架構模糊,未來恐難以監督。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質疑,行政法人沒有董監事年齡限制,以兩廳院為例,董事多已60、70歲,其中還有四位前後任文建會主委,文建會如何管理。行政法人機構未來不是退休高官天堂,便是選舉酬庸機構。他質疑行政法人支用政府預算,但董監事卻無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柯建銘、林滄敏、江義雄、呂學樟多名立委都質疑,行政法人法架構採董事會、理事會雙軌,但財團法人理事會是選舉產生、董事會是派任,條文沒有訂出採用理事會或董事會標準,連體制都不明。柯建銘認為,全案問題諸多,應退回檢討修正後,再重新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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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今(6)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近日內送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於民國86年7月25日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發布,全文18條。其後共修正6次,並於民國97年4月2日修正發布全文46條。茲為因應相關機關及錄取人員反映意見,並配合今年起實施的高普考試新制基礎訓練課程架構與配套,及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公布施行,乃修正本辦法,以應實需。
  
黃秘書長並表示,本案增修條文達14條,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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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正案新增,配合學校停辦或合併、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者,若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只要任滿20年以上、任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或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都可准許自願退休。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修正草案,過去公立學校教職員只要年滿50歲,任滿25年,就可領月退休金,也就是俗稱的「75制」(即「退休年齡」加上「工作年資」,為領取月退休金的門檻),未來將改為須年滿60歲,任滿25年,或者是年滿55歲,任滿30年,變成「85制」才能領取月退休金。
換言之,一旦修法通過後,未來公立學校教職員想要領取月退休金,要比現制多出5年到10年的時間。
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這次修正後改名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並且與已送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接軌,讓公務人員和公立學校教職員均採「85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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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檢察官邱智宏今天表示,法務部將提案修正刑法,對通緝逃亡超過6 個月以上的被告,可單獨向法院聲請裁定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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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對於違規沒有登記的工廠,給予7年的輔導期,而如果這些工廠能符合低污染的標準,就可以在立法後的2年內登記回饋金,並申請(臨時工廠登記)。但如果在7年內沒有取得土地和建築物的合法使用文件,臨時工廠登記就將失效。
根據經濟部統計,目前全台違規工廠約有6萬多家。為了解決違規工廠的管理輔導問題,立法院4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給予符合低污染標準的未登記工廠7年的輔導時間,如果符合低污染的相關規定,可以在2年內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提案立委之一的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表示這是解決未登記工廠的問題:「未合法登記工廠提供了就業機會,更發揮經濟效益,協助商業發展、活絡經濟,政府應該給予公平的待遇,透過五年的輔導讓工廠救濟合法化。」
不過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在初審時質疑,所謂低污染的定義不明,環保署也不贊成放寬,因此要求經濟部應該參考其他部會及民間團體的意見,訂定低污染工廠的定義,未來在訂定相關子法時,也應該送交立法院審查。經濟部次長黃重球在初審時也承諾,會儘速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低污染的認定標準。
根據三讀條文,未登記的低污染工廠,如果符合環保、消防等法規,就可在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繳交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必須在修法後的7年內取得土地和建築物的合法使用文件,到時候如果無法取得證明,臨時工廠登記也將失效。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時電子報/中廣新聞/李人岳」2010/05/04】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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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國內營造業競爭力,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營造業法,規定外國營造業承攬政府公共建設工程金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應與本國營造業聯合承攬該項工程。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較國內營造業評鑑辦法的規定寬鬆。為避免外國營造業與國內營造業不對等,降低國內營造業的競爭力,建議外國營造業設立條件應符平等原則。
在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上,現行條文僅規定登記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的外國營造業,其登記條件須就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累加計算。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規定外國營造業業績、年資及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應以在台灣執行的實績為計算基準,其餘不得計入外國營造業申請設立登記等級的條件。990504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央社」2010/05/04】
來源網址: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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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如果單身,去年年薪不到26萬2千元,不用申報綜所稅;已婚夫妻,但只有一人上班,屬於「單薪」的上班族,去年年薪不到42萬,也不用報稅。不過,國稅局提醒,如果所得不到申報門檻,但卻可以退稅,還是要申報。
去年初,無薪假橫掃各產業,上班族沒班可上,形同變相減薪!算一下,如果單身的上班族去年年薪不到二十六萬兩千元,沒有申報扶養親屬,五月份可以不用申報綜所稅,因為扣掉人人都有的免稅額八萬二、選用標準扣除額七萬六、以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十萬四千元之後,所得淨額已經是負數,根本不用課稅;如果是已婚夫妻,但只有一個人上班,免稅額多了沒上班的配偶、夫妻標準扣除額也提高一倍到十五萬兩千元,薪資扣除額一樣十萬四,年所得不到四十二萬也不用報稅。不過,台北市國稅局大同稽徵所股長許瓊尹說,如果有稅可退,還是要申報。
「比如說,他單身,還有利息收入,他也有買股票,股票(股息)收入當中,有一些可扣抵稅額,或者他有其他的租金收入,有扣繳稅款;例如年薪加起來只有二十萬,股息五、六萬,加起來不到二十六萬兩千元,可是股利和利息他有扣繳稅款和可扣抵稅額,他要有申報才可以扣除」
如果不是上班族,少了十萬四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單身又沒有申報扶養親屬,去年年收入不到十五萬八千元不用申報,有配偶但沒有申報受扶養親屬,年收入不到三十一萬六千元也不用申報。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時電子報╱中廣新聞/張雅惠」2010/05/04】
來源網址: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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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所謂商務仲裁,是為了減少法院的訟源而設計的制度,不必像一般刑事案件還要經過二、三審程序。除非仲裁判斷有重大瑕疵,不然敗訴一方不會隨便再提出撤銷仲裁之訴,以免影響商譽。目前為止,還無法預測法國及法國泰勒斯集團(原湯姆笙公司)下一步動作。
海軍二○○一年依拉法葉艦排佣條款向巴黎國際商會(ICC)提出仲裁,要求湯姆笙公司償還五億美金。湯姆笙曾以涉及法國國家機密為由企圖阻擾仲裁程序;不過,ICC在二○○四年決定全案進入實質審理,海軍等於打贏第一戰,直到昨天仲裁判斷出爐確定。
中華民國政府與湯姆笙訂定的拉法葉艦採購合約第十八條明訂不能有佣金的「排佣條款」,但後來跡證顯示拉案有大筆佣金流入台、法、大陸的高層人士,我方原以中船為代表,向法國巴黎民事法庭提出民事求償,遭法方以中船非簽約當事人駁回,後來再以海軍名義向國際商會聲請仲裁。
依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聲請仲裁的兩方先各自挑選一位仲裁員,再由兩位仲裁員選出一位主任仲裁員,由三人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對雙方提出的資料調查後,作出仲裁判斷。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2010/05/04】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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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交法部分條文,將涉內線交易條件之一的「獲悉」改為「實際知悉」。國民黨籍立委費鴻泰指出,代表未來檢察官起訴須舉證,以防濫權起訴之虞。
立法院院會中午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明確股票內線交易條件,改善因現行規範模糊,造成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定罪率低的現況。
有關規範內線交易的第157條之1條文,費鴻泰說,法務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修法提出見解是,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較不明確,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法官判決定罪率很低。為避免定罪率低,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濫權起訴,修正條文明確化內線交易條件,檢察官須舉證才能起訴。
費鴻泰說,法務部對防止濫權起訴的修法方向表示同意,加上歐美國家近年都明確化內線交易構成條件,金管會也贊同修法。
修正後的第157條之1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現行為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原本無盟黨團與民進黨團希望在第157條之1修正條文中新增「抗辯條款」,意即讓疑涉內線交易的人,可因為幾種狀況排除涉法,或舉證無涉內線交易,但協商後並未放入法條內;不過,院會上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條文通過後,金管會及法務部於第 6會期開議前送有關於157條之1相關『抗辯條款』,至本院審議。」 證券交易法第 128條修正條文,涉及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及集保公司合併的「4合1」政策,讓現行只有建商才能擁有證交所股票,變成開放所有人都能持有;但民進黨中央政策會執政長柯建銘認為,若如此修法,難保中資不會透過間接方式持有證交所股票,因此,最後院會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此外,修正後的第36條條文涉及縮短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等新制度,對公司現行運作將有重大衝擊,因此修法給予「日出」緩衝期,將從民國1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中央社╱記者黃名璽」2010/05/04】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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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三讀,讓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從原有31條增為63條,並依其特定範圍法律關係之類屬分8章,即通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本次修法幅度甚鉅。
我國自民國42年6月6日公布施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至今,其間從未修正,考量國際環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相關學說理論變遷,為解決涉外民事適用準據法之爭議,司法院於87年間邀請國際私法學者及實務專家,組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參考外國立法例,廣徵相關學者、實務界及機關意見,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並於98年1月13日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完成修法內容與過去最大不同在於不以狹義之涉外民事事件為限,納入適合規定之涉外商事事件,例如增訂商品製造人責任、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而生之債、載貨證券、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規定,以解決跨國商業往返頻繁所衍生相關商業上爭議。
其次,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範圍甚廣,為提高法律適用明確度及合理性,對於增訂人權利能力、外國法人在國內之分支機構、代理權授與行為相關法律關係、債務承擔、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求償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債之消滅、智慧財產權、婚約之成立、非婚生子女之準正、遺囑訂立及撤回方式等相關問題的準據法皆有明確規範,讓未來跨國爭產、爭權、爭子女等官司之準據法適用更明確。
司法院表示,礙於本次修正變動現行條文之程度甚鉅,立法作業上相當於制定新法,故明定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準備,達到保障私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的。
【本文只為分享最新意見評論.社論.新聞,此篇轉載至「工商時報╱記者曾上才/台北報導」2010/05/04】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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