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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被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確保障其與律師接見或互通書信的權利,若要限制須經法院許可,若不服法院的限見裁定,還可提出抗告。

大法官釋憲保障被告接見律師不須錄音、錄影等權利後,立法院已修正羈押法,昨再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完備相關法令。

未來被拘提或逮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聲請羈押的24小時期限內,除了現有的4小時律師等待期外,被告或嫌疑人還可要求中斷偵訊,與律師討論溝通,但接見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並以一次為限。

此項修正等於是被告在檢警偵訊的24小時內,除了原有的4小時律師等待期外,再外加一小時,讓被告在偵查結束前,能有機會與律師好好溝通;但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檢察官得暫緩之,並指定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根據三讀通過的刑訴法第34條修正案,明定辯護人可以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除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不得予以限制。

修法並增訂第34條之1條文,規定若要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檢察官必須聲請限制書,並須經法院許可。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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